税收的财政原则包括下列内容:
(1)充裕原则,是指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要充分,能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充裕原则是对税收作为财政收人形式的必然要求。一个较好的税收制度,应当选择税源广大、收入稳定的征收对象,而且征收胆力较小,便于把应收的税收更好地收上来。
(2)弹性原则,是指税收收入应能随着财政支出的需要进行调整。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在经济增长、征税对象和税收收入之间建立密切联系,要确保税收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另一方面,要根据政府支出需要,适时适度地增减税种、税目,调整税率。税收弹性包含税收收入弹性和税率弹性两个方面。
(3)便利原则,是指税收要使纳税人付出的“奉行费用”较少,必须确立尽可能方便纳税人纳税的税收制度。便利原则有以下两个要求:一是要确立尽可能筒化和便利的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法(包括纳税地点和纳税手续等),二是税收制度应由民意机关参与制定,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可朝令夕改,令纳税人无所适从。有关纳税人、纳税日期、纳税方法、征税对象、税率等确定后,征税双方都必须认真执行,不准任意侵犯纳税人的正当权利。
(4)节约原则,是指税收要以尽可能少的税务行政费用,获取应得的税收收入。节约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要合理,人员要精干,征收方法要适当,力避机构擁肿,人浮于事,空耗纳税人所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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