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
【注意】
1.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出口也不退)
2.不是对所有资源都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在特定环节征收,这点和增值税有很大的区别。
扣缴义务人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不包括个人)。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其他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4.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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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一加工企业2015年3月份因进口半成品缴纳增值税120万元,销售产品实际缴纳增值税280万元,本月又出租门面房取得租金收入4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