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层
避难层是发生火灾时,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其设置楼层、高度和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民用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超50米。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采用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照度不应低于3lx。
9)避难层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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