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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15):征税范围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2-16

征税范围

1.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从价税税率:11%

从量税税额:1元/条

税目:记大类;关注特殊。

税率:

(1)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只适用于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2)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3)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计税依据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一般规定:含消费税、价外收入,不含增值税

2.包装物:

(1)随产品销售

(2)收取押金

(二)销售数量规定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复合计征)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不含税价。

2.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换、投、抵。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计算

1.正常销售的消费税计算

2.自产自用:

(1)是否缴纳消费税;

(2)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售价——组价

3.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扣税范围——9项

排除法: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6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新增: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消费税

(3)扣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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