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仍不清算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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