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合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的订立: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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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对于由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事业单位在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的同时,应贷记的科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