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所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而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在合伙企业设立以后,必然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商品的交换、服务的供需和财产的流转,从而与其他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联系,形成其外部关系。
因此,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由于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上是一种连带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与合伙人自身发生一定的牵连,例如,当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了债务并且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这一关系即可转化为合伙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二是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三是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取得对外代表权后,即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合伙人的这种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所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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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