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这种约定有两个前提:
一是不与法律相抵触,即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二是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的约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
至于在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决议办法,是采取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还是采取2/3以上多数通过,或者采取其他办法,由全体合伙人视所决议的事项而作出约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这种办法也有一个前提,即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对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亦即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采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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