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购入工程物资、投入建设和完工转固三个步骤:
①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②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上述项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结转其相应的增值税额。
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所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③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出包工程主要有2个步骤: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完工转固:
①企业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工程完成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下,应把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处理:
(1)租入资产时,视同自有资产入账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须将融资租入资产视同自有资产入账。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利息费用),即利息费用=长期应付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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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中,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