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权的设立——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点击领取>>领取注册会计师《全科》490M超全资料包>>2021年的备考序幕已经拉开,欢迎新的小伙伴们加入我们,同舟共济,积极备考,希望大家能够在2021年取得不错的考试成绩。注会2021年特色畅学班、超值精品班、高效实验班等班型为不同学员量身打造,带你高效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课程详情>> 马上购课>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