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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抵押物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2-30

抵押物

一、(环球网校提供抵押物)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单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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