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规定
一、关税法定减免税(环球网校提供关税减免规定)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
符合税法规定可予以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二、关税特定减免税
(1)科教用品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残疾人专用品
(3)慈善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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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