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它支付工具
托收承付
1、适用范围
结算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000 元。
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主体: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暂停办理: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办理程序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承付:验单付款
承付期为3 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验货付款 承付期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逾期付款、拒绝付款、重办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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