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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六节托收承付

视频讲解

来源:初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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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它支付工具

托收承付

1、适用范围

结算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000 元。

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主体: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暂停办理: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办理程序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承付:验单付款

承付期为3 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验货付款 承付期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逾期付款、拒绝付款、重办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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