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仲裁的特点)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
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仲裁的特点)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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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该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员乙和仲裁员丙认为应裁决合同继续履行,则仲裁应()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