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范围★★★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提示】
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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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张湧 时间:2019-11-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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