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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代理权的滥用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2-18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环球网校提供代理权的滥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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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答案
  • A.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
  •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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