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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2-21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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