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环球网校提供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保管合同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但如果当事人对保管费探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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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该企业销售旧设备一台,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该设备2009年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5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销售此设备应纳增值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