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性金融制度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特征。
政策性表现在其业务活动对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支持配合上,表现在融资的非营利性,对产业政策需要“倾斜”支持的行业、领域的贷款实行低息或无息的补贴性,以及经营风险的硬担保性上。
金融性则表现在资金运动坚持遵循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体现有偿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既具有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类似的职能,又具备其自身特有的职能,这些职能体现出其紧密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意图的性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性职能
2.选择性职能
3.补充性职能
4.服务性职能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1.政策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保本微利原则(信贷资金的本质要求是运动:回流和增殖)
五、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体制模式。
1.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2. 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狭义金融监管涵义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
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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