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税务管理
一、销售实现方式的税务管理
(1)销售方式多种多样,总体上主要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
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委托代销、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等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承担纳税义务,就可以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二、促销方式的税务管理
常见的让利方式有: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购买商品赠送现金等。
(1)打折销售:按照打折后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2)购买商品赠送实物:①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由商场承担。②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③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购买商品赠送现金:①返还的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②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特殊销售行为的税务管理
【兼营】
兼营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比如,某商贸公司,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其运输车队又从事本企业以外的运输业务。
【混合销售】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比如,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
【兼营的税务处理】
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等。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的处理】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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