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原理与农业保险
一、保险原理
(一)风险
风险是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含义有三:第一,是指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可能性;第二,风险是与人们的利益相联系的概念,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就会造成利益的损失;第三,风险不是指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本身,而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属性:(1)风险的客观性。(2)风险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可测性。可测性是保险人能够经营保险的基础。
风险分类:按风险损害对象来分,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按风险产生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按风险涉及范围,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二)风险管理
(三)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那些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利用保险的方法分散、减轻和转移的风险。有四个基本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风险是非投机行为风险。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4)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并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
(四)保险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在集合众多受同样风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按损失分摊原则预收保费,组织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的两个前提:第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第二,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为保险提供了可能。
保险的四个要素:(1)风险。(2)保险标的物。(3)保险基金,是指通过立法或合同方式,由各经济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交付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货币资金。只限于保险机构用于补偿按保险条件规定的因各种原因所致的经济损失。
(4)保险合同。
保险原则:(1)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3)近因原则。风险发生不因时空来判断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衡量。(4)比例分摊原则。投保标的物的损失由所有承保标的物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
保险的职能:经济保障职能、分配职能、融资职能。
保险种类:按保险的实施形式,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按风险转嫁形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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