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征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 材料成本 加工费 ) ÷ ( 1 - 消费税税率)
【经典例题】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30000 10000 5000)/(1-30%)*30%=19285.71元
【经典例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烟丝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甲企业应纳增值税多少元?应纳消费税多少元?
【解析】受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属于甲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其应税消费品的组价=(35000 2000 4000)× (1 5%)÷(1-30%)=61500元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1500×17%-340=10115元
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
【经典例题】有甲、乙两个企业,甲企业是生产烟丝的,乙企业是生产卷烟的,乙企业从库房领出烟丝成本价6万,账面价值也是6万,委托甲企业加工,甲企业收了3万的加工费和垫付了1万的辅料。
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烟丝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甲企业就按(6 3 1)÷(1-30%)×30%代收代缴消费税。
2.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
变化: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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