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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辅导:法律行为制度资料(三)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3-24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包括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提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提示:对于书面形式还要注意:(1)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以外,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也属于书面形式。

解释:除了口头和书面以外还有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或默示形式。

(1)推定方式是指有积极的作为,但没有一个具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法律行为的效果。典型的是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如:超市购物。

(2)沉默方式是指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例如:《合同法》47、48条规定: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到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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