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1)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2)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这里所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仅包括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进行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在涉及少量补价的情况下,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者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者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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