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资期限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
(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例题】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2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是( )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白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答案:A
(五)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提示: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3、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设立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六)审批与登记
审批登记主要有四个步骤。(注意审批登记期限,容易出选择题。)
(七)反垄断审查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率达到25%。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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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