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2.农村资金互助社
(1)概念及性质。
概念: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2)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3)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管理。
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资金应用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
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4)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
持续、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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