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电信、邮政、电力、交通、城市自来水、管道燃气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易于实施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3)拒绝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独家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6)差别待遇。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三)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行为的概念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1)固定价格。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
(4)不当技术联合。
3.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主要包括:
(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2.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实体条件。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l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五)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七)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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