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计税货币
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进行折算。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下列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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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旧机动车交易公司2010年3月收购旧机动车50辆,支付收购款350万元,销售旧机动车60辆,取得销售收入480万元,2010年3月该旧机动车交易公司应纳增值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