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劳动法律责任及执法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律责任
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责任,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法规时,依法应当承担,并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制裁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制裁,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罚款额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
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7、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社会保险缴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10、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11、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3、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1、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劳动条件和各项劳动标准均不得违反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2、企业与全体职工应当履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二)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企业、工会基层组织与职工中的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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