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如果出租人不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承租人:支付租金
支付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每届满一年支付一次,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一并支付。
(3)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需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承租人转租问题
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两个租赁合同;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5)买卖不破租赁
含义: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例外:抵押在先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3.租赁房屋的出售
——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通知
一般:出卖之前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
拍卖: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2)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①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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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