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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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股东、普通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