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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2-26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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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D. 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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