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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客体和设定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15

(一)质权的客体

1.动产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2.权利质权

(1)汇票、支票、本票;(2)存款单、仓单、提单;(3)债券;(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

(二)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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