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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居间合同

视频讲解

来源:中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2-18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环球网校提供居间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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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

答案
  • A.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借款合同未得到丙的同意
  •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企业对于甲企业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 D.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金额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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