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制度
分业经营银行制度(专业化银行制度或分离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全能银行制度或混业经营银行制度)
1.分业经营银行制度
指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及结算等银行业务,不得经营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制度安排。银行不可能通过持有企业的股票从而结成利益共同体。
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1)保护存款人利益,
(2)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经济的稳定发展
该模式的缺点主要有:(1)不利于加强金融业的竞争
(2)不利于通过各类金融业务的互补性分散经营风险
(3)不利于银行的利润收入和稳定经营等
2.综合性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亦称为全能银行制度或混业经营银行制度,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存款、贷款、证券投资、结算,甚至信托、租赁,保险等全面金融业务的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能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和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2)使并购后的金融行业可拓展规模边界,更好地发挥技术优势,扩大同质性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实现规模效益;
(3)可以整合利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有限资源,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业务的综合化能够分散经营风险。
综合性银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1)利益的引诱和竞争的压力,使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流人资本市场,银行因收益和风险不对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而引发道德风险等,由此易带来信用链断裂的金融危机;
(2)混业经营下形成的更大范围的行业垄断,易使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产业的安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3)混业经营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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