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的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及其制度安排
我国的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
“一行三会”加外汇管理局、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一)中国人民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沿革
按照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发行与流通、支付清算、反洗钱、存款准备金、外汇收支以及货币市场等方面,对于金融机构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具有监管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管理人民币流通,它是发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银行的银行。
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
A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
B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C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免费领取>>2020年中级经济师-考后真题解析大会【直播】>>环球网校2020年中级经济师课程全面上线,为了能够让参加2021年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网校开通了零基础私教班、精品vip班现已开通免费试听入口,中级经济师考生快来一起听听吧,免费听课入口>>
如果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则该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