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测试的时间 $lesson$
(一)控制测试的时间的含义
1.控制测试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何时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
2.测试时点――仅得到该时点运行有效的证据
测试期间――时点测试 测试被审计单位对内部监控
(二)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1.注册会计师一般在期中进行控制测试。
2.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拟利用该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变化情况的审计证据;
①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没有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信赖期中获取的审计证据;
②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了变化(如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或人事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并测试控制的变化对期中审计证据的影响。
(2)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了解)
通过测试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或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补充审计证据。
针对期中证据以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重大程度。
②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
③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程度。
④剩余期间的长度。
⑤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减少进一步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⑥控制环境。在注册会计师总体上拟信赖控制的前提下,控制环境越薄弱(或把握程度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三)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1.基本思路:考虑拟信赖的以前审计中测试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
2.当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
如果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当控制在本期未发生变化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可做可不做),以及本次测试与上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但两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某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次审计时从中选取足够数量的控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不应在两内不做任何测试
4.不得依赖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情形
鉴于特别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不论该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都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应当在每次审计中都测试这类控制。(想减轻风险必须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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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审计目标来设计询证函,以下有关询证函设计与审计目标最不相关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