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十二)其他相关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利益
1.除前述提及的人员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2.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
这些经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经营模式和沟通机制;
2.相关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不允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参与有关审计业务的任何重大决策;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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