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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复习练习三

视频讲解

来源:中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2-27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是考试的重点章,在历年的考试中经常以主观题型出现。本章内容多而新,考点繁杂,应该说是全书的重中之中章节。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例题】甲、乙两公司与张某、李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出资不合法的有( )。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张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李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A、B、D不合法。而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不是实际所有的财产,也不能作为出资。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应当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准。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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