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
一、开立、撤销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 1 000 元的罚款
二、伪造、变造、私自印制
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 1 000 元的罚款
三、使用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 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罚款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以 1 000 元的罚款
非经营性: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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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张湧 时间:2019-11-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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