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1. 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3.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及时的原则和着重调解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6个方法
内控争议调解
1.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自愿原则②民主说服原则
2. 调解员――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3. 劳动争议的调解5个程序:
1) 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四个阶段。
2)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4)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 用人单位不履行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1. 基本方法是: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及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2. 般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4.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四、劳动争议仲裁
1. 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法定的必经程序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 仲裁员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2)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曾任审判员的;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④律师执业满3年
4.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中止及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2) 书面仲裁申请。
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应载明的事项:①基本信息②事实、理由③证据、证人资料
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材料备齐后,委员会出具回执;如需补正,应当场或5日内告知
3) 受理
是否受理都应在5日内出具通知书
受理后,委员会应在5日内将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委员会应在5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为提交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受理后发现不应受理的,应撤销,并自决定撤销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反申请
委员会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反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
是否应当受理,都要出具通知书
答辩后提出反申请的,另案处理
5) 开庭和裁决
仲裁庭制
由3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可由1仲裁员
在受理仲裁5日内,将仲裁庭组成通知当事人
开庭
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日期、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委员会决定
过程中,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申请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申请
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
裁决
仲裁庭应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
可以部分先裁决
应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做出,但不同意见必须记录
逾期未决的,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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